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地實施緊急救助,zui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凡在我國發生的水旱災害,臺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及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zui大程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政府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部門密切配合,分工協作,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4)依靠群眾,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作用。